问:
我与妻子于2007年结婚,婚前我父母出资为我们购买了一套一居室的楼房,产权人是我本人,婚后我们一直在此居住。我们有了小孩后,为改善居住条件,我父母又于2009年为我们购买了两居室楼房一套,产权人是我妻子。现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我认为两套房子都是我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我所有,我妻子认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平均分配。请问,我父母出资购买的这两套房子离婚时应归谁所有?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为此,你与妻子结婚前父母为你们购置的一居室楼房,应属于对你个人的赠与,是你的婚前财产,应归你所有。你们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两居室楼房,应属于对你们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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