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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民之间借款利息的最高限额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56
  问:

  我与张某为致密好友,因做服装生意向张某借款5万元,当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后我与张某两人关系交恶,张某与我约定,于三个月内将借款全部还清,逾期还款,支付借款20%的利息,后我因生意不景气,未能如期还款。请问法官我除了归还5万元本金外,是否还应支付张某20%的利息?

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张某向你提出归还借款而你逾期不还的情况下,你应按照约定向张某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最高额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超出部分无效。现张某向你主张支付本金20%的利息,明显超过了该解释的规定,其超出部分无效。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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