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您好,十年前,我母亲在本村购得一套宅院,当时房子并不值钱。三年前,由于妹妹家经济状况不好,便与妹夫搬去与我母亲同住。年初时,我母亲去世,我在向妹妹提出评分该房产时,被告知母亲已留下遗嘱:该房留给我妹妹。遗嘱是别人代为书写的,可上面没有代书人的签字,因此我怀疑该遗嘱并非我母亲的本意,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有继承权吗?
周先生
周先生:
您好。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你所说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不生效。应当适用法定继承。你对该房屋有继承权。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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