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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个人独资企业中被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的禁止性规定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54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中,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伤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势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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