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官:
您好!
2009年5月,邓某向我借款8万元,约定6个月内还清,但直至现在邓某仍未偿还我借款。后邓某的母亲因病死亡,留下楼房一套。但邓某表示放弃继承全部遗产,楼房归弟弟一人所有。请问我现在能否要求撤销邓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返还我的借款吗?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依据该条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同时又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由此可知,虽然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一种法定权利,但继承人行使这项权利不能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放弃行为无效。由于邓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你的债权无法实现,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邓某的放弃遗产的行为,要求邓某某的弟弟返还邓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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