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您好!
2009年8月刘某开设了一间专业做整形手术的诊所,但他并不具有医师资格和相应及技术条件。我在2010年3月路过刘某的诊所时,看到刘某在诊所外宣扬的广告术语,有了整容的念头,2010年5月我在刘某的诊所进行了整容手术, 但术后面容被毁,随后我对刘某提起了诉讼,但刘某声称,这起事件是因我自己的过失引起的,请求法院减轻其责任。法官,刘某能否以我的过失请求减轻责任?
韩女士
韩女士:
您好!
刘某不能以你的过失请求减轻责任。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中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对于刘某的请求不能支持。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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