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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逾期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否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37
  法官:

  你好!我于2007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契约》。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09年4月向我交付房屋,房屋实际交付使用后90天内,开发商应协同我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我依约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的购楼款,开发商也按期向我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我仍未取得房产证。请问,我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吗?

                             张先生

张先生: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所以,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的计算,按照条款的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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