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于2003年5月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一直在原村民小组。2003年底,村民小组进行分配土地租赁收入时,我所在的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认为我的户口应迁入邻村的丈夫家中,说出嫁到外村就是外村的人了,不同意我参加分红。请问,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能否享受本村的同等待遇?
王女士
王女士:
你的情况实际是村约民规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的影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应此,按照法律规定,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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