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你好!
2009年年底我与我姐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当时为了方便,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只登记了我姐姐一个人的名字,但没过多久,我姐姐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未经我同意将房子卖与了王先生,并与王先生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且王先生并不知道这所房子是属于我与我姐姐共同所有的,我知道此事后,起诉至法院,主张房子的所有权,法官,现在这个房子是谁的呢?
李女士
李女士:
你好!
现在这所房子应属于王先生所有。
首先王先生是善意取得的房子;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你姐姐已与王先生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该房产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所以现在这所房子的所有人应为王先生。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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