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2009年初,我妻子王某因名誉权受到侵害通过法院判决获得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最近,我与王某感情出现危机,双方协商离婚,但是在分割财产时,我主张这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王某则认为这笔钱应该归她个人所有。请问,这笔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杨某
杨某:
根据你所述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应当归受害者个人所有,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我们认为可参照上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这5000元应当归王某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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