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您好!
我是一名大四学生,今年2月,我经学校推荐与一家事业单位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该单位同意录用我为正式员工。但4月份体检时,我被查出是乙肝抗原的携带者,单位因此拒绝录用我,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就业协议?
小李
小李:
你好!
2007年,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可见,除法律、法规和劳动部的规章另有规定外,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其他劳动者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你可以要求上述单位继续履行就业协议。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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