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您好!
2007年12月,我通过中介把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卖给了刘某。刘某付清了6万元房款,合同中约定购房后双方必须在2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2万元。为配合刘某办理过户,我把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我的身份证复印件都给了他。2009年1月,因城市开发,此房要拆,市拆迁办与刘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赔偿刘某23万元,房子现在已经被拆除,但我后来才知道这房子一直没过户。请问:在未过户的情况下,拆迁款应给谁?
赵先生
赵先生:
您好!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完毕产权故户登记手续为标志。虽然你和刘某二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没有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还属于你。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而该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所以尽管刘某实际上已经开始使用该房屋,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他并非是所有权人。那么根据上述规定,他不是被拆迁人,因此拆迁款也不应当给他。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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