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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协议约定探望权,却遭前夫阻止我该怎么办?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89
  法官:

  你好!

  我与丈夫赵某于2007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协议中约定我们双方的子女小红由赵某抚养,我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另外可以每月探望小红2次,但自2008年3月开始,赵某便以种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为此我便没有再给过小红生活费,同年8月赵某以小红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我给付生活费,并当庭表示今后也不允许我探望孩子,我该怎么办?

                                李某

  李某:

  你好!

  你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你享有对小红的探望权,赵某阻止你探望孩子不但违反了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更违反了法律,故你有权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探望子女他合法权益。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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