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
我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公司,张某出资80%,李某出资12%,我出资8%。现在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连年亏损。我想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请问可以吗?
王先生
王先生:你好!
按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现在根据你的出资情况,即使公司出现重大经营困难,由于你不具备申请法院解散的主体条件,你不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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