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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我作为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30
  法官:你好!

  我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公司,张某出资80%,李某出资12%,我出资8%。现在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连年亏损。我想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请问可以吗?

                            王先生

王先生:你好!

  按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现在根据你的出资情况,即使公司出现重大经营困难,由于你不具备申请法院解散的主体条件,你不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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