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陪审员是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他们来自各行各业,是人民群众和人民法院之间的桥梁,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当人民陪审员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怎样才能当上人民陪审员呢?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方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龄条件:年满二十八周岁
3.个人品德方面: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方面: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文化程度方面: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是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一些具有特定情形的人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确认自己符合条件后,就可以来了解一下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了。
二、人民陪审员是怎么选出来?
(一)由谁选?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司法行政机关,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等。
(二)怎么选?
人民陪审员主要由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一定比例的陪审员可以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这里的“组织”,主要包括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等。
具体流程通常是这样的:
1.发布公告: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
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
2.第一次随机抽选: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3.信息采集: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4.资格审查: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担任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必要时,还要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5.告知权利义务及征求意见: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6.第二次随机抽选: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再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7.公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8.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9.公告和通报: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经过这些流程,就可以光荣地担任人民陪审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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