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女士与薛先生为夫妻关系,结婚后不久,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薛先生对其大打出手并出言辱骂,严女士不堪忍受,为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严女士向其居住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薛先生禁止殴打、威胁严女士及其近亲属,禁止骚扰、跟踪、接触严女士及其近亲属。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严女士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严女士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该条规定,裁定禁止薛先生殴打、威胁严女士及其近亲属;禁止薛先生骚扰、跟踪、接触严女士及其近亲属。
1、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哪些人可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家庭暴力时,申请人可选择上述任一地点向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案中,严女士因不堪忍受丈夫对其实施的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向其居住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薛先生禁止殴打、威胁严女士及其近亲属,禁止骚扰、跟踪、接触严女士及其近亲属。根据薛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故裁定禁止薛先生殴打、威胁严女士及其近亲属,禁止薛先生骚扰、跟踪、接触严女士及其近亲属。同时法院指出如薛先生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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