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票人未以出票人为被告,是否必须向出票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追索权之诉?
答: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持票人有权选择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保证人中一个或多个为被告提起追索权之诉,并根据所选择的被告,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2.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3.若出票人、承兑人、持票人均相同,但是代理付款人所在地不同,那么管辖法院是否截然不同?
答: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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