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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 | 小额诉讼程序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85

2020年,北京法院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和最高法院要求,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全面落实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各项任务,取得了改革试点预期成效。2020-2021年,北京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11.35万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18.62%,较试点初期上升17个百分点;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期限33天,比法定审限还要少27天。

2022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作为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小额诉讼程序又有了全新的制度亮点。

今天,就小额诉讼程序中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常见问题,北京高院督查办为您逐一进行解答和提示。

问: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答:小额诉讼程序,顾名思义,是一种以救济较小权益为对象的简易快捷的诉讼程序,是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简单金钱给付的民事案件,适用比一般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简易程序,但是程序更加灵活,审理更加简便快捷;并且与一般的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有所不同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即一审裁判文书一经做出即生效。2020-2021年,北京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11.35万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18.62%,较试点初期上升17个百分点;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期限33天,比法定审限还要少27天。

问:为什么要专门设置小额诉讼程序?

答: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重要一环,体现了重要的制度价值和优越性。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大大降低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所支出的时间、精力、费用等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有效地降低诉讼程序运行成本,如国家为此支出的法院人员、设施等。因此,小额诉讼程序能够更优实现审判资源分配的效益最大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差异化的纠纷解决需求,从而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问:小额诉讼程序有哪些审理特点?

答: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是适用一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包括管辖异议裁定在内的法院一审裁判,一经作出即为生效,当事人均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二是独任审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是程序简便。小额程序在举证答辩、开庭宣判、文书制作等方面更为简便。举证答辩更加简便: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既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如果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开庭宣判更加简便: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审理,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文书制作更加简便: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四是审理时限短。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问: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

(2)金钱给付案件;

(3)案件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4)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另外,对于符合前述其他条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问:在北京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是多少?

答:根据法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中所说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目前,北京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院以2020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人民币112 886元的标准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限额。即:对于标的额在人民币56 443元以下(包含本数)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法院依职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6 443元但在225 772元以下(包含本数)的,当事人双方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问:哪些纠纷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以下不属于金钱给付或案件事实比较有争议的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问:什么情况下案件不能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小额程序,比如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法院依据案件情形停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适用普通程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审理有异议,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法院经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则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以上是我们对小额诉讼程序常见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下一步,北京法院将继续依法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加大对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导力度,加快小额诉讼案件的办理速度,以优质高效的纠纷化解服务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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