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5月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6月,二人之女赵小某出生。婚前,赵某便患有精神疾病,婚后一直未能治愈,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10月,王某返回河南老家居住,之后赵某与王某一直处在分居状态。赵某的残疾人证上载明:赵某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叁级。
问:丈夫患有精神疾病,分居多年后,妻子以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为由,想要离婚。协商不成,妻子准备起诉离婚。想问的是,面对丈夫患病的特殊情形,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其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离婚标志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涉及到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对当事人关系重大,而涉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更是较为特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已经存续了十余年,且婚后赵某的精神疾病一直未治愈,可知王某在婚后即得知了赵某患有精神疾病,王某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因此王某已经不符合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条件。
虽然王某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自2009年10月起,赵某与王某便因感情不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分居已有10余年,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王某的离婚请求,有希望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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