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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 | 理财产品受疫情影响,投资人应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779

新冠肺炎疫情会对理财产品产生影响吗?理财产品的投资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京小槌带大家一起了解疫情期间,投资理财的相关法律知识。

问:投资于哪些实体经济领域的理财产品可能会受到疫情影响?

答:受疫情影响,国内外经济形势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除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等重要行业外,疫情初期大部分企业无法开工或延迟开工。尤其是餐饮业、娱乐业、旅游业、交通业等行业的投资标的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停工、停产而导致效益减损,理财公司无法获得投资回报用以向投资人支付,理财产品可能面临收益兑付延迟甚至兑付不能的风险。例如:王大爷向某理财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约定:投资资金投入一家SPA会馆,该会馆的部分股权产生的收益权转让给王大爷,SPA会馆将股权收益定期支付给理财公司,理财公司收到后再交给王大爷。新冠肺炎传播期间,该SPA馆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延迟开工,数月未产生经营收益,造成经营收入减少故无法支付委托理财收益。

问:如果理财产品投资的标的企业已经受到疫情的影响,投资人应当怎么办?

答:首先,疫情期间投资者更要密切关注项目收益情况,并要求理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要求理财公司及时报告所投项目运行情况、项目受疫情影响情况、疫情期间采取的投资策略等;

其次,在得知疫情产生的影响之后应及时止损,如在满足合同条件时及时退出投资,将风险降至最低;

最后,投资人应尽可能与理财公司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如降低收益比例,甚至损失部分本金,提前退出投资,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各方的影响。例如,在问题一中的情形下,王大爷有权要求理财公司及时披露疫情给SPA会馆营业收益造成的影响,如符合合同约定的投资退出条件可以及时退出投资;或者与理财公司协商,少要一部分收益提前退出投资,以免投资本金受损。当然,协商时也要尽量考虑会馆的实际困难,避免竭泽而渔导致无法拿回投资。

问:对于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疫情可能会带来哪些影响?

答:由于疫情在金融市场的传导效应,证券市场波动较大,疫情前期投资人及理财公司不看好市场预期走向,部分证券市场走势低迷;部分证券短线呈振荡上涨走势,易触发投资人及理财公司过于乐观的情绪。投资人及理财公司易出现因预测不准确导致的非理性投资。证券市场近期波动频繁,较难预测,且部分证券产品因投资标的企业停工、停产受到的影响较大,理财产品底层资产的不确定性加大,容易引发投资人及理财公司不理性决策,从而造成投资利益受损。每年四月上市公司须依规发布第一季度经营业绩报告,受疫情影响除少数行业外大部分行业的预期业绩可能下降明显,易引发市场悲观情绪从而造成市场波动。

问: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投资人应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答:首先,投资者要提高自己的证券投资专业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秉承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和长远的投资眼光,不要盲目跟风;

其次,购买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时,要找正规的理财公司听取专业的建议,询问清楚所投资产品的运作模式和投资风险,科学决策是否投资;

最后,任何的投资都伴随一定风险,不要盲目迷信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例如,某理财公司业务员向张大妈口头陈述项目风险很小且保本保息,实际理财合同却约定资金投向股票市场,股票市场波动较大,该理财公司却没有专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防控部门,造成张大妈投资损失惨重。因此,投资人在投资时应当选择有专业资质的理财机构和正规的理财产品,并且询问清楚所投资产品的运作模式和投资风险再决定是否投资。

问:因为疫情影响线下理财销售渠道不畅,对于想要购买或者已经购买线上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来说,如何预防疫情带来的投资风险呢?

答:首先,在进行线上投资之前要确认相关理财公司有无从事理财业务的资质、相关产品有无备案,与此同时,要仔细审查项目信息,线上投资决策主要依赖于理财平台发布的项目信息,投资人更要仔细查看产品的运作模式、资金用途、收益支付方式、投资风险和担保情况,对于语焉不详的产品信息,投资者应要求平台或理财公司及时提供详细说明,确保了解项目情况及投资风险之后再进行投资;

其次,对于已经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人,疫情期间更要密切关注项目收益情况,并要求理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报告项目情况及受疫情影响情况,并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及时止损;

最后,对于已经受疫情影响的理财项目,因线上理财项目合同通常为线上签订而无纸质合同,发生纠纷之后为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要提供证据,所以投资人应注重证据保全,如及时下载电子合同、电子项目报告,必要时进行公证,避免后续维权困难。例如,小李偶然在网上发现了某公司推出的“速赢宝”理财产品,投资期限短,投资收益高,产品名称为某东亚国家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协议显示投入本金为5千元,协议期7天,固定日化收益率5%,于是,小李陆续在某公司的APP上购买了共计10次理财产品。一个月后,小李发现该APP已经无法登陆,其在某公司APP上实名认证的账户中的5万元不能提现了。小李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本金及收益。诉讼中,因APP无法登陆,小李无法出示APP账户截屏、理财合同书、交易成功截屏等证据的原件,亦无法出示其在APP上签订的《速赢宝理财合同书》,故难以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因此,投资者进行线上理财投资时,应多方了解理财项目信息,不要盲目投资,拒绝高利诱惑,同时应当仔细核实交易对方的资质、主体身份、钱款去向,注意保存证据,提高风险意识。

问:因疫情影响无法兑付理财收益或收益减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依约履行?

答: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取决于疫情及防控措施与委托理财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收益损失是由于疫情或疫情防控造成的,那么在疫情影响的范围内理财公司有可能免责,但理财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人通报相关情况;因理财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导致损失扩大的,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则不能免责。合同履行中,除疫情影响外,理财公司也有过错的,理财公司对于其过错导致的收益损失部分不免责。例如,李婶投资的理财产品收益本应支付到2020年2月,可理财公司从2019年8月即开始停止支付收益,李婶认为理财公司违约,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理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财公司却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认为自己不构成违约。这种情况下,因为在疫情开始之前理财公司即停付收益,所以2019年8月至疫情开始前停付收益不可能是疫情导致的,理财公司对于该时间段的停付收益无法依据不可抗力免责;对于疫情开始后的停付收益,理财公司应证明停付确系疫情影响,否则仍然无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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