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蔓延期间,上下班途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染上病毒,属于工伤吗?
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除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有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职业病”“下落不明”“交通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不在此列。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第四条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也应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第八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时,“因工外出”应考虑职工到本单位以外但不出当地范围以及到当地以外或者境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等两种情形。“受到伤害”应考虑事故伤害、暴力伤害以及其他形式的伤害等情形。
根据该办法可知,感染传染病亦不属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也不属于事故伤害、暴力伤害以及其他形式的伤害等,因此,非疫情一线工作人员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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