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吴晶 黄艳)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萍乡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萍乡某银行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20余万元,被告程某、王某、彭某、文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萍乡某公司向原告处申请借款290万元且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程某、王某、彭某、文某与原告签订了同意担保意见书、《保证合同》等,对上述借款合同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按约放款后,被告萍乡某某公司未按约归还本金和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同意担保意见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给被告萍乡某公司,被告萍乡某公司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其未按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程某、王某、彭某、文某作为保证人应依约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某在庭审中提出其签字是被告萍乡某某公司老板的意思,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被告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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