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文超)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向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查获的枪支、弹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向某于2008年前后加入平江县狩猎协会,并在2009年前后出资以平江县狩猎协会的名义,购进一把资江牌制式猎枪(未办理持枪证,采取借枪卡的形式管理)。2013年前后,向某退出平江县狩猎协会同时申请加入岳阳市狩猎协会,其利用临时保管该资江牌制式猎枪的便利,未按照规定上缴该猎枪或办理持枪证,也未对枪支进行年审,将枪支私自长期保存在自己家中。
2020年10月,向某将猎枪出借给被告人李某。李某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持猎枪在平江县浯口镇附近狩猎野猪,并在狩猎完后将枪支拆卸成三部分藏匿在其亲戚家中。
2021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因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多次威胁他人,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同日,民警在其亲戚家中查获枪形物一支,同时还查获枪弹物66发。经鉴定上述枪形物为单管猎枪,枪弹物均为弹药。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向某自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及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向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当地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向某甲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持有的枪支、弹药属于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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