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梁克诚 丁早华 廖诚伟)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公民状告民政部门婚姻行政登记案,一审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一女子(真实身份不明、现下落不明)冒用原告滕某的身份信息,与第三人韩某在某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该民政局为韩某与原告滕某发放了结婚证。2014年10月14日,原告滕某与黄某在广西忻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与黄某在使用结婚证过程中,被相关单位告知其在2013年5月28日已有登记结婚的记录。原告滕某经查档核实,发现自己曾经遗失的身份证被他人捡到,并被冒用与第三人韩某在某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地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了审查,在进行了形式审查后确认申请婚姻登记双方提交的身份证件及其他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但因当时技术条件所限,不具备实质审查的条件和能力,无法尽到实质审查义务,故被告的登记行为并无过错。但本案中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的女子冒用原告的身份证和伪造的户口簿信息,采用欺骗的方式与第三人在被告处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行为已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亦损害了原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系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故应确认被告此次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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