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毒大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朱某顺、严某芳夫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和350万元,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金8700万余元。
朱某顺、严某芳共同经营阳春市某粮食加工厂。2019年1月,朱某顺与某粮库签订合同,分批购买合同限定为“饲料”且注明“严禁流入口粮市场”的镉金属超标稻谷。据统计,自2019年1月4日至8月22日,该粮食加工厂共购入镉含量超标稻谷5884.5吨。朱某顺、严某芳在明知上述稻谷存在镉含量超标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对所购稻谷进行勾兑、加工,包装销售到阳春市内及周边地区的米店。经检测,自阳春市某粮食加工厂流入米店的大米样品检验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顺、严某芳明知生产、销售的大米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谋取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不低于8723335.04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朱某顺、严某芳连带支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87233350.4元,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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