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救火英雄名誉权纠纷案。2020年12月31日,大力(化名)在上海的某处公交车站张贴了两张标题为“上海救火英雄张某某背后肮脏的故事”的大字报,但内容涉及的却并非张某某本人,而是其亲戚,大字报中写有明显侮辱性字眼。而这处公交车站刚好就在张某某家附近。张某某得知此事后,将大力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力明知张某某因救火事迹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博眼球故意张贴具有明显侮辱性字眼的大字报,这一行为侵害了张某某的名誉权,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大力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时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大力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大力认为自己张贴的大字报内容不存在侮辱诽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而张某某表示,大字报所写内容均与自己无关,但张贴的标题却使用了自己的名字,对自己的名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因其救火行为曾获得“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等荣誉称号。而大力也表示其在大字报上写的事情均与张某某无关,只是涉及其亲戚。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大力确于公交车站处张贴两张标题为“上海救火英雄张某某背后肮脏的故事”的大字报,且其确认所写内容与张某某并无关系,只为用“救火英雄”字眼博人眼球。对此,大力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用“背后肮脏的故事”等词汇诱导公众对因救火事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张某某产生误解及议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已经构成对张某某名誉的侵害。
其次,即便大字报所提及的事件与张某某并无任何关系,但张贴内容提及的人物与张某某是亲戚关系,对看到该大字报内容的大众而言,在心理上难免牵连产生出对于张某某的负面印象。在张某某因救火行为被授予诸多荣誉、社会评价本身较高的情况下,大力所写内容的影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亦构成对张某某的贬损及侮辱,对其名誉及社会评价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最后,大力在一审中明确拒绝当庭向张某某道歉,且其在二审中表示下次要换个名字再贴大字报,其主观上始终未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存在较大的恶意。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姚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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