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王舜毕)6月2日下午,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张小根、江志兵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惊虾仪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两人除了受到刑事处罚外,还需承担使用禁用渔具给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责令其在案发附近海域至少应投入129.36万元鱼苗(鱼种),作为海洋渔业资源的生态修复。因该案社会影响大,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唐学兵担任审判长,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美鹏出庭支持起诉。
据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小根、江志兵存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后,4月29日移送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21年2月19日至3月27日期间,张小根驾驶其与江志兵合股出资经营的“浙岭渔52098”船,同时雇佣其余八名船员,使用电脉冲惊虾仪在海上进行捕捞作业,捕获虾、鳗鱼等水产品并予以销售,渔获物价值共计14.7万元左右。
经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认定,张小根、江志兵使用的电脉冲惊虾仪为浙江省明文禁止的禁用渔具。
2022年1月13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张小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江志兵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专家评估,张小根、江志兵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为58.8万元。
对此,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13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考虑到“6•5”环境日即将到来,为加大海洋环境资源司法宣传,宁波海事法院将庭审情况在今日头条号及浙江天平拼音号同步直播,并在该院设于宁波、舟山、台州、温州等地的8家“海上共享法庭”进行直播,引来近七万多人参与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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