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吴晶 黄艳)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姚某某、张某某限期内向原告某银行支付借款本金3万余元及利息、罚息。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某银行有权对被告姚某某提供的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姚某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被告张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购车贷款金额为2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并约定了贷款及罚息利率,且对车辆进行了抵押登记,截至2020年7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万余元、利息5千余元及罚息3百余元。因二被告未按时偿还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放款,被告应按约按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其逾期不还的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同意以其所购车辆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已有效成立,故原告对其抵押物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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