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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离婚协议“显失公平?” 请求撤销未获支持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57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大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归属于一方,离婚后另一方主张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法院会支持吗?

  华某与张某某于200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7月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华某婚前有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又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为申请贷款考虑,产权人仅写了张某某一人。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该套房产归华某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华某来还。但张某某在离婚后对自己签署的协议反悔了,拒不配合华某办理贷款变更手续,并否认该房产属于华某,还将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张某某表示,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也显失公平,自己自离婚后一直独立交纳此套房屋的房贷,华某无权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她名下。张某某还表示,自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以来,他的两张工资卡均在华某手中。因此,希望法院可以撤销该离婚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且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意见:双方自愿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知晓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双方签订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双方共同房屋归女方所有,共同房屋的按揭贷款200万元由女方承担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不仅仅是简单的财产约定,同时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还包含身份关系,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平均分配财产来考虑公平与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某某认可《离婚协议书》落款处“张××”三字系其本人亲笔书写,故其《离婚协议书》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意见,法院无法采纳;其次,因张某某未能就其《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的主张进行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是双方以离婚为目的,在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离婚后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张某某在离婚时同意共同房屋在离婚后归华某一人所有,房贷由华某一人偿还,该项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该约定,华某有权取得共同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也有义务负担该房屋剩余的房屋贷款。最终,张某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夫妻关系解除;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大部分的离婚协议还会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补偿、损害赔偿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的内容。因此,离婚协议形式上虽然类似于合同,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不同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关系,其中还包括一定的人身关系及情感因素,离婚协议也就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

  实践中,在订立离婚协议时,除了考虑纯粹的经济利益外,婚姻双方出于对离婚原因、婚姻中有无过错、对孩子抚养等问题的考虑,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一方可能会作出很大让步。法律上,离婚协议一旦签订,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对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原则上当事人都应该遵守,所以签字前应当慎重对待、仔细考量。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协议的效力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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