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艺术公司与大学生郭某签订兼职合同书,约定郭某担任该公司的兼职教师。近日,由于双方发生争议,艺术公司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将郭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郭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郭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郭某称,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房山区,授课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北京市朝阳区,故其认为海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艺术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兼职合同书中约定郭某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海淀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艺术公司签订的《兼职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郭某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而艺术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确实有办公地点。艺术公司系基于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即为劳务合同履行地,郭某授课地点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北京市朝阳区,但出于郭某提供劳务的特殊性,上述情况不足以对抗双方在《兼职合同书》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故海淀法院认定郭某与艺术公司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了郭某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劳务合同纠纷是合同纠纷的一种,艺术公司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在司法实践中劳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通常作为约定合同履行地,但确定合同履行地时除了考虑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实际合同履行地也是考量因素。
在本案中,郭某签订的兼职合同系提供教学劳务,需要在不同的工作地点进行授课,还可能有线上教学活动,并不是固定在某个工作地点进行教学活动,郭某实际履行地并不足以对抗约定履行地,故本案裁定驳回郭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类似的职业,如外卖员、维修工等,并不固定在某个工作地点工作,此时约定的工作地点通常作为合同履行地,提供劳务者也需要特别注意约定工作地点的合同条款。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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