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丁清霞 李丹)5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周某等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作出一审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决3名被告人没收违法所得9.69万元,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人支付赔偿金41.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周某、张某、王某共同投资“某某乌鱼片馆”火锅店,赵某、陈某为火锅店员工。为提高火锅口味,周某多次回收已食用火锅里剩余的油,炼制回油后再加入佐料制成新的火锅底料,给客人食用。
2015年6月开始,周某将提炼方法教给厨师赵某等人,此后由赵某等人负责炼制回油、炒制锅底。
2020年6月,周某、张某撤股,由王某独自经营该火锅店,并继续雇佣赵某、陈某舀油、炼油,将火锅回油掺入底料内,销售给顾客用于烫煮食材食用。
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火锅油并出售给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规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人请求判令被告人支付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金额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根据5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赔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恪守行业底线,规范行为,坚守社会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南溪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宣传、防范、打击并重,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全方位筑起食品安全法律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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