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养子女有权在已故养父母的墓碑上刻名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50
“清明节,雨纷纷,先人墓前去祭扫。”现代社会,作为逝者的子女都应平等享有追思悼念父母、表明血脉传承的权利,而若因此产生间隙,对亲情必将产生负面影响,更可能使得原本和睦的大家庭分崩离析。 某村已故村民王新(化名)育有两子,因早年先后去世,现仅剩一养女王玲(化名),是王新一脉唯一的继承人。依照当地风俗,王新逝世后,其亡妻家人委托由王新侄子王柯(化名)代为上坟。 2009年,该村对村民坟墓进行过一次搬迁,当时王新夫妻墓碑所刻奉祀人自上而下,竖排并列依次为男柯、女玲。2020年,该村再次组织迁坟,并由社区集体提供墓碑,墓碑上的姓名由村委会根据每家上报的名单统一镌刻。 根据王柯上报的名单,王新夫妻墓碑所刻子嗣未再出现“王玲”之名。王玲夫妻前往祭拜时,发现其名未刻在墓碑上,随后多次与王柯进行交涉,但王柯一直拒绝在墓碑上刻上王玲名字,只因为王玲是养女。
请问,养子女有权在已故养父母的墓碑上刻名吗?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在逝者的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寄托。墓碑上的姓名和关系暗含着对亲属关系的认可,这份意义非凡的署名权是一种基于人格尊严而产生的人格权益,是受法律保护并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与此同时,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序良俗,同时也应当以当地的风俗习惯作为考量。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王玲都可以在养父母的墓碑上刻名,法律不能剥夺生者对逝者寄托哀思的权利。王柯应将王玲的名字按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刻在王新夫妻的墓碑上,如需重立,实际产生的费用应由王柯负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