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小朋友在幼儿园用铅笔互相刺对方时受伤,责任如何分担?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应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小亮造成原告小明受伤,其监护人李某、王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明与被告小亮系被告某幼儿园大班学生。事发时,园内有多名小朋友,一名老师在教室内走动,一名老师在削水果。原告小明与被告小亮有用铅笔互相刺对方的举动,最终导致小亮将小明的右眼扎伤。小明伤后多次住院,花费医疗费18869元,经治疗被诊断为:右角膜斑翳、右手术后无晶体等。经鉴定,小明构成九级伤残,误工(休息)期150天,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45日。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小明遂将某幼儿园、小亮及其父母李某、王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小亮申请重新鉴定,并自行支付了鉴定费1800元。经重新鉴定得出结论,小明的损伤仍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受法律保护。原告小明与被告小亮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托照顾幼儿的被告某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期间,应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小明受伤,事发现场只有两位老师在,且其中一位老师(保育员)在事发时全程专心削水果,其所坐的位置能看到小朋友的面积也不广,且根本未看向教室内的小朋友是否有异常行为。被告某幼儿园显然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承担70%。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小亮的父母李某、王某平时的教育欠缺,未告诫小亮铅笔等尖锐物品不能刺他人身体,特别是眼睛等重要部位。李某、王某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造成原告小明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被告小亮申请重新鉴定,但鉴定结果与原鉴定该结果一致,因此产生的鉴定费1800元,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某幼儿园赔偿小明各项损失130242元;小亮的父母李某、王某赔偿小明各项损失55 818元。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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