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蓉)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热线12”栏目进行全媒体直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杨延超在演播室同步解读,以案释法。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讯公司)从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竞航彭经营部)购买心迪F1-Q15手机,该手机内部结构显示使用ASR3601蜂窝基带芯片,该芯片由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捷公司)生产销售。展讯公司认为,该芯片侵犯了其拥有的201180004859.4号发明专利权。展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翱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专用生产设备,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竞航彭经营部停止销售、销毁库存产品并在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翱捷公司认为,展讯公司鉴定采用了现象反推芯片动作的错误思路,展讯公司鉴定对象系心迪手机而不是被诉侵权产品,其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ASR3601型芯片所用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构思存在根本区别,被诉ASR3601型芯片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翱捷公司生产、销售ASR3601型芯片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应当停止生产、销售ASR3601型芯片,赔偿展讯公司经济损失。竞航彭经营部销售的心迪F1-Q15手机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责任。遂判决翱捷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展讯公司经济损失2431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竞航彭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翱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通过双方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合议庭梳理研判,初步归纳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芯片所实施的技术方案如何确定及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双方当事人通过细致展示证据等多种举证手段,对原审是否存在程序问题、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赔偿数额确定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全面的观点阐述及往返激烈的法庭辩论。在合议庭主持下,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去繁就简,条理清晰,程序紧凑有序,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据悉,本案未当庭宣判。后续合议庭将全面梳理各方意见,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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