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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建房开窗引纠纷,法官建议尊重地方风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580

  北京市平谷区一村民自建楼房时安装后窗户遭到邻居反对,只好进行封堵,两年后却又重新扒开,遂被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邻居纠纷案件。

  原告于某与被告杨某系南北邻居,于某居北,杨某居南,两家之间有一条东西向宽约3.75米的过道。2019年,杨某将原有房屋翻建成二层楼房,建房过程中在二层均留有后窗户。因邻居于某提出异议,杨某将二层后窗户封严砌实。

  2021年初,杨某将已封堵的两个二层后窗户扒开,两个后窗户距二层地面高1.6米,窗口宽1.2米、高0.73米。在于某家客厅、卧室及院落,可以清楚看到杨某家的两个后窗户。通过杨某家二层的两个后窗户,也可以清晰看到于某家客厅、卧室和院落的情况。为此,于某以杨某妨害其隐私为由,起诉要求杨某将两个二层后窗户永久封堵。

  法院认为,依照本地区的生活习惯,农村建房一般不得设置后窗和侧窗,如需设置,必须征得相邻户的同意。杨某擅自增设二层后窗户,违反本地区的建房习惯,且通过杨某二层后窗户能够较清晰观察到于某客厅、卧室及院落的情况,即使杨某无意通过后窗户进行窥探,也难免给于某及家人带来被窥视的感受,影响于某一家的生活安宁,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于某要求杨某封堵二层后窗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将两个二层后窗户封严砌实。

  法官表示,农村建房屋乃家中大事情,各地有其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对符合公序良俗的地方风俗习惯予以尊重和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明确规定习惯可以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第二百八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则将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加以保护,对自然人的人格权提供了更充分的保障。

  法官提醒,农村建房领域涉及的地方习惯比较多,不同地区习惯不同,农民群众在建房时,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方便自己的同时,避免给他人造成妨害。(□本社记者 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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