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在等红绿灯时,被钱先生的大型犬咬伤,因协商未果,赵女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钱先生赔偿赵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衣服损失费共计8400余元。
原告赵女士诉称,其在路边遛狗散步,行至十字路口等待绿灯时,被钱先生饲养的灰色大型威玛犬咬伤,该犬无人牵领拴束。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腹壁狗咬伤伴皮裂伤。被告钱先生辩称,事发之初只是双方的狗打架,其养的狗抓了赵女士,之后赵女士拉着他不让走,赵女士的丈夫也试图殴打钱先生,狗为保护主人才扑咬赵女士。在赵女士索赔的各项损失费用中,仅认可医药费和挂号费。
庭审中,双方对己方主张的咬伤过程各执一词,赵女士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钱先生就其主张因赵女士之夫意欲殴打才导致自己的狗上前扑咬,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钱先生抗辩赵女士自身存在过错的主张,举证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且涉案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及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钱先生所提不应赔偿的抗辩意见,亦于法无据,故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上述案件中,钱先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不但出户遛该烈性犬,且未对犬只予以拴束,对于该犬只造成的咬伤后果,其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但频频出现的狗咬人事件也时刻提醒着大家,在饲养动物时需要充分保障他人的安全生活环境。动物的饲养者以及管理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注意饲养动物种类应符合要求、饲养动物要取得合法有效证明、饲养动物方式应符合规定等。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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