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如实曝光违法违规不构成侵权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79
当新闻媒体针对社会上一些不良行为作出报道,往往会对被监督对象的实质利益产生影响,有的被报道者会因此将新闻媒体诉至法院,主张媒体侵犯其名誉权。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对某卤菜厂生产环境恶劣、卫生条件极不达标的问题进行了报道,某卤菜厂认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侵犯了其名誉权,遂提起诉讼,要求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撤回报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40余万元。经审理,法院认定媒体如实曝光食品卫生问题不属于侵权行为,对于某卤菜厂无理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并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该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倡导食品从业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做良心企业,担社会之责。
“黑作坊”易地重开 2020年4月29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记者周某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卤菜厂藏身拆迁房内违规加工生产猪头肉,便动身前往暗访查看。记者在某卤菜厂实地拍摄的画面显示,两位工人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直接在脏地板上加工猪头肉。现场绿头苍蝇乱飞,地上血水污水混流,冷柜的包装袋上有冻干的白色蛆虫和其他食材混放在一起。记者还发现,加工用的冷冻猪头颜色发黄,添加红曲粉煮熟后发红变嫩。工人称做出来的猪头肉半成品销往镇江新区和扬中一带,生意不错。 “你为什么老盯着我,你知道我多不容易?”记者电话连线某卤菜厂的实际经营者时,对方这样质问道。原来,某卤菜厂老板竟然是两年前被曝光过的“老熟人”朱某。 2018年,朱某经营的熟菜作坊就被曝出污水横流,苍蝇成群,卫生环境极差。在当时记者拍摄的视频中,记者问工人:“做出来的猪头肉是给人吃的啊?”工人说:“谁说不是呢,我们也嫌脏,但没办法,我们是打工的。”记者又问:“这些肉你们自己吃吗?”工人回答:“自己吃的当然要讲究卫生,要搞干净一点。” 该熟菜作坊因为卫生环境极为恶劣被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曝光,后来被相关部门取缔。两年后,朱某易地重开,以其女儿姚某的名义领取《食品小作坊证》,成立了某卤菜厂,仍然从事熟肉制品加工。
监管部门予以重罚 发现这一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后,记者联系了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赶到现场的执法人员要求某卤菜厂工人立即停止生产,接受调查。镇江新区姚桥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邹某在采访中表示,“该作坊现场制作、工人的操作规范都极不符合要求。像这样的经营户,要将其列入黑名单,让其不能再进入这个行业。” 一个月后,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卤菜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根据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记者信息线索,2020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卤菜厂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卤菜厂使用的冰柜里猪颅骨有腐烂变质现象,该卤菜厂涉嫌经营腐败变质食品。该卤菜厂在实际加工过程中改变生产经营区域,未严格按照申报的规范功能区域进行使用,地面上待加工的生猪头化冻产生血水与正在煮制猪头的外溢浮沫混合在一起,致使操作间地面上脏乱差,且该卤菜厂未较完整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查封了某卤菜厂,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曝光媒体被诉侵权 针对某卤菜厂的情况,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在“荔直播”平台播出标题为《记者暗访猪头肉黑作坊当场呕吐,现场一个细节让人心惊》的视频,视频中报道“卤菜厂工人直接在脏地板上操作,满地绿头苍蝇、血水污水混杂,包装袋爬着白色蛆虫”等内容。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又在其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播出了《记者调查:“熟面孔”问题猪头肉,恶臭难闻肮脏不堪,猪头肉作坊藏身拆迁房》的新闻,视频中报道:记者在某卤菜厂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拍摄,地上血水污水混流,绿头苍蝇随处可见,两位工人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直接加工猪头肉。报道中还插播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记者于2018年在朱某经营的熟菜作坊拍摄的视频,视频右上角标注了时间“2018年6月”。 朱某认为,其系合法合规的工商户,并非“黑作坊”;案涉新闻报道中引用了2018年的视频,属于移花接木,严重失实,侵犯了其名誉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营损失。朱某遂以某卤菜厂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撤回报道、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0余万元。
判决支持客观报道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在“荔直播”平台和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播出的视频是记者在某卤菜厂经营场所实地拍摄后期经过剪辑形成,其中2018年6月在熟菜作坊拍摄的视频进行了时间标注,报道内容与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记者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向某卤菜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能相互印证,并不存在某卤菜厂所述虚构、歪曲事实的情况。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作为省级主流媒体,有进行舆论监督的职责,涉案报道较为客观地反映了某卤菜厂的卫生环境,揭露了其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及文字,未刻意去损害某卤菜厂名誉。某卤菜厂主张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卤菜厂的诉讼请求。某卤菜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报道食品卫生问题、揭露食品安全隐患是职责所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无侵犯他人名誉权之故意。案涉报道反映出某卤菜厂卫生环境恶劣,且工人操作极不规范,对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调查核实,并对某卤菜厂作出行政处罚。报道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记者实地拍摄的视频可相互印证,故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之情形。案涉新闻系实地拍摄后经剪辑形成,内容来源准确可靠,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报道中的评论性用语较为公正客观,并不存在恶意贬损和侮辱诽谤的情形。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插播朱某2018年违规经营的视频,一方面是出于讲述新闻事实前因后果的需要,另一方面意在回顾朱某的违法行为,倡导监管机制常态化。且报道中对于插播的2018年视频进行了时间标注,并未混淆事实、误导观众。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
依法报道新闻是新闻媒体的职责 民法典对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影响他人名誉免责及除外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除存在捏造或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形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于公共利益曝光了某卤菜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报道内容基本客观真实,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某卤菜厂名誉,故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某卤菜厂的实际经营者系朱某,其经营的熟菜作坊曾在2018年因违规生产被取缔,现时隔两年易地重开,仍然违规生产经营,其一再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应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插播朱某2018年违规经营的视频,意在回顾其违法行为。且案涉报道中也进行了时间标注,并未混淆事实、误导观众。 依法报道新闻事件是新闻媒体的职责。加强对问题食品的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系因媒体实施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法律层面,涉及到新闻报道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在社会层面,涉及到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在道德层面,涉及到企业商家诚实守信的经营准则问题。食品卫生问题关乎国计民生,“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本案通过对朱某一再违规生产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明确了新闻舆论监督权与经营者名誉权的边界,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合法合规方式揭露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本案对于引导商户诚信经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具有积极作用,不仅弘扬了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和决心。
■专家点评
诚信价值的司法保护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春福 本案在法律层面上涉及新闻报道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认定媒体如实曝光食品卫生问题不属于侵权行为,对于某卤菜厂无理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该案成功地为新闻舆论监督权与经营者名誉权的边界作出了法理上的界定,从而鼓励新闻媒体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而行使舆论监督权。同时,我认为裁判中所蕴含的诚信价值的司法保护之裁判要义更值得我们称道。 在中华传统文化经典之中,友善诚信经常结伴出现。“敦诚守信”是我国自古以来尊崇的处世原则。孔子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提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思诚”等义利诚信观,强调为人要诚实守信,重义轻利。历史上此类人物不胜枚举,尾生的抱柱而死、季布的千金一诺皆其著例。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诚信不仅仅是道德上的价值取向,也是法律上的要求,特别是在民事领域,诚信原则是民事交易的“帝王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就其自身属性而言更多的是一种道德标准,但自古以来违背诚信都被严厉惩罚,是因为诚信是一种底层逻辑,广泛存在于以个人、群体、国家为主体的多个领域的运行机制之中。若诚信沦丧,一切都难以运转,更谈不上发展。“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对于一个国家的兴衰同样至关重要。我国是世界公认的诚信大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决不姑息。当今,诚信已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食品卫生问题关乎国计民生,“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丝毫侵犯。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法院持零容忍态度;对于违法失信的企业商家,法律不予保护。人民法院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该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倡导食品从业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做良心企业,担社会之责。 “义利诚信”对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构建现代社会信用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成熟发展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要求市场主体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必须以诚信为前提,不能以欺诈的手段来获取利益,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是一致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