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黄从余 张爱民)福建一男子收到钱款后,通过其子女账户规避还款义务。近日,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六旬老翁郑某水向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汽贸公司”)购买一辆总价136000元的轿车,支付首付款41000元,余款与其妻子共同向工商银行(简称“工行”)申请按揭贷款。郑某水按月还款12期后,于2018年3月将该轿车转让给林某。双方约定,郑某水向林某收取现款35000元,余下的66000元由林某代郑某水向工行支付按揭贷款。
后因林某未按约定向工行还款,汽贸公司先行向工行归还贷款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郑某水及其妻子偿还担保款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2020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郑某水及其妻子应偿还汽车贸易公司86466.46元及利息,并向郑某水夫妇送达该民事判决书,由二人的女儿代收。郑某水夫妇及汽车贸易公司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2月18日,郑某水收到其之前向另一家法院申请执行的案款28.5万元,以自己没有银行卡为由,让法院将案款转到其代理律师账户,再让代理律师将钱转至其子女账户,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而拒不执行上述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2021年11月22日,郑某水经通知后自行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询问,后由民警从法院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次日,郑某水与汽贸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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