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网讯(□董楠 通讯员张淦)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竞业限制协议在近年来成为从业人员跳槽的难题。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日前审理的案件中,一软件公司员工注册公司后辞职,前东家诉到法院,要求惩罚被告恶意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行为,赔偿其损失。市北区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保护了前东家,为辖区软件公司合法经营提供了司法保障。
当青岛某软件公司员工发现客户向一家上海公司购买了同本公司经营的软件一模一样的软件,便向本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汇报。青岛某软件公司负责人经过打听,发现卖方公司的设立人就是自己公司的前员工T。工商登记显示,上海公司的设立正是T离职前半年左右。该负责人想起T入职时曾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便委托律师将其起诉到市北区法院。
市北区法院滨海法庭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对涉案软件的认定,二是对被告方销售行为的认定。对被告方委托的进出口代理商的英文合同进行了调查质证,确定了被告方销售软件与原告方经营软件的同一性,并依法传唤了相关重要证人,查明了被告所开公司销售软件的事实,确认了被告出售软件日期的市场基准价格,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保护了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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