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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福建福安法院这么判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808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张志杰 吴进阳)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是为约束夫妻双方,避免夫妻双方出现出轨等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协议。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和权利意识的提高,签订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却众说纷纭。近日,福建省福安市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

  案情回顾:甲某(女方)与乙某(男方)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0年5月,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2017年1月,两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抵押贷款30万元。截至2021年4月,该房产贷款仍有199237.74元未偿还,该按揭贷款现由甲某每月偿还。

  2020年3月,甲某与乙某签订了一份《婚姻续存协议》,主要内容为因乙某在外面有第三者,且第三者已怀孕月余,本着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则,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以下婚姻续存协议:1.信用卡债务、装修贷款债务由乙某负责偿还;丙某15万元债务由甲某负责偿还;2.乙某同意上述房屋所有权归甲某单方所有;3.乙某若再出现婚外恋的情况,乙某自动净身出户,第1条所列所有债务由乙某承担。……甲某、乙某在该协议上签字按手印。

  2021年3月,甲某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甲某与乙某离婚,双方房产归甲某单独所有、乙某承担银行装修贷款。

  福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提出离婚,乙某在庭审中同意离婚,可见甲某与乙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甲某请求与乙某离婚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于2020年3月签订的《婚姻续存协议》中涉及财产及债务条款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日常生活中,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往往是双方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在此过程中带有很强的感情因素和伦理色彩。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婚姻存续协议》,融合了夫妻双方行为操守规范、夫妻财产约定、婚内忠诚协议的综合性约定。二人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该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属合法有效,对甲某及乙某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予以遵守。

  最终,福安法院判决准予甲某与乙某离婚、房产归甲某所有,因该房而产生的按揭贷款由乙某负责偿还。

  法官说法:本案中,甲某与乙某双方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理解协议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故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过对财产权益的限制来维护夫妻双方忠诚的“忠诚协议”符合婚姻关系的基本精神,并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此可见法律是规定了以对过错方的财产权益进行限制和剥夺,来保障夫妻忠诚义务履行的机制的。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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