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欢)近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12日,原告李某从某卸货区经过时,被正在卸货的车辆碰伤,于当日住院接受治疗。该卸货车辆系被告刘某所有。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原告李某于2022年1月13日诉至山城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所有的车辆在卸货时将原告碰伤,被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日常行为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在进入本案事故现场时未采取安全措施,未选择较安全的路线行走,而直接进入卸货区行走,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判决原告李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70%的责任,被告刘某负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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