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邓某请求的由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作出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也是吉林中院审结的首例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
邓某与金某因损害赔偿纠纷,经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邓某向金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吉林中院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承认该民事判决。
因中韩两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吉林中院涉外审判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认真研究审查。查明中国与韩国存在事实互惠关系,案涉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民事判决系针对邓某与金某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关系作出,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利益。为促进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流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理可期待利益,裁定准予承认案涉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精神,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互惠关系。
最终,吉林中院依据互惠原则承认韩国法院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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