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消防安全日来临之际,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消防安全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业主屋内起火,小区消防设备却在关键时刻无法派上用场。
于是,业主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火灾导致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因消防设施未维修,导致火灾现场无法使用而产生的扩大损失。
业主家里起火 小区消防设施不能用
2021年1月,家住房山区某小区的曲先生家地下一层的房间失火,因消防栓不配套、不能组装,且放不出水,造成火势蔓延。
消防栓无法使用,导致两辆消防车带水至现场灭火,最终造成损失扩大。于是,曲先生将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起诉至法院。
曲先生称,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检查并更换老化的电气路线,小区内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扩大了火灾带来的经济损失。
虽然消防部门对被告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事故发生后,被告物业公司拒绝赔偿因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此,曲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大火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评估费。
物业公司辩称,曲先生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可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划分比例由法院认定。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罚款,同时也已经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尽到了管护义务,曲先生要求赔偿的损失虚高,与实际不符。因此,不同意曲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曲先生是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的业主,被告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人。
2021年1月20日,曲先生家地下一层房间因电气线路故障而起火。发现起火后,曲先生用干粉灭火器未扑灭火势,火被后来赶到的消防车扑灭。
火灾造成曲先生室内沙发烧毁,衣柜、床等家具过火,其他房间被烟熏。鉴定评估公司对起火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相关设备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结果显示财产损失价值为8。54万元。
事发后,消防部门对被告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
物业公司承担行政责任 并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区业主室内火灾事故损失的责任主体承担问题。
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业主曲先生家地下一层房间内起火是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曲先生表述和邻居用多罐干粉灭火器未能灭火,火是被后来赶到的第二辆消防车扑灭的事实,可以推断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以前,火势已非萌芽状态。
根据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致使延误救火时机,对此已接受了行政处罚。
物业公司承担了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因火灾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曲先生应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法院以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论作为损失赔偿参考依据,结合责任比例,确定赔付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曲先生经济损失2。5万元。
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造成损失 业主有权索赔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公司对小区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负有日常维护的义务,该义务是物业公司基本服务义务,同时也是法定的强制义务。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即使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该义务的条款也应属无效。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检查检修,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确保设施等正常使用,保障业主使用权益。
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导致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部位的管理者,应当对侵害共有部分或公共空间,排放污染物等违反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劝告、阻拦、批评教育等合理方式及时制止,向行政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为小区物业区域内营造良好秩序和环境。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起火小区的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义务应当是其应履行的第一义务。
维修养护义务当然包括了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公司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日常养护,防止设施设备老化损坏。
同时,曲先生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屋内电线短路故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曲先生对损失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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