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主播许某在直播时引流销售的手机为仿冒机,买家王某将许某及快手APP运营方起诉至法院。9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向王某“退一赔三”并赔偿其合理支出;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相应法律义务,无需担责。涉案手机因系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法院依法予以收缴。
去年5月,主播许某在她的直播间介绍了一部苹果手机,称原价一万余元,因其已经使用过几个月故打折出售,有购买需求的粉丝可以通过微信联系。 粉丝王某添加了许某的微信,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但收到货物后,王某发现手机的外观与正品明显不符,上手的质感也有明显区别,系统运行卡顿,甚至使用特殊方法开机还会出现“双系统”的情况。 于是王某将许某和快手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以欺诈为由要求许某“退一赔三”,共计1.6万元,并要求许某和直播平台共同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许某辩称,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经营者,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但愿意退还王某购机费用。快手公司则认为,平台禁止私下交易,并对站外行为无法监管。事发后平台及时处理,许某账号已被封禁,王某的损失与平台无关。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许某注册有快手小店,并发布了数条第三方平台商品的跳转链接,其直播间也挂有“小黄车”,系利用主播身份为商家导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具有出售商品获利的主观意图,故许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
法院表示,“直播带货”的主要受众群体是粉丝,粉丝的购买行为建立在对主播的认同和信赖基础上。王某在购机前已持续关注许某直播半年以上,在观看涉案手机直播后即通过微信联系支付货款,除认为性价比高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出于对许某的信任。因此,许某此次“直播带货”行为应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及快手APP公示的《快手直播规范》均明确禁止主播实施引导用户私下交易的行为。法院表示,如不将许某实施的此次私下交易直播带货行为认定为经营行为,既不利于进行有效监管,亦不利于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将危害“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庭,许某曾自述在使用涉案手机半个月后方决定转让,而根据当庭演示的手机使用情况,法院可以判定涉案手机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如许某确实使用过,应对此有所了解。但在交易时,许某明确告知王某手机功能没有问题,属于隐瞒事实告知虚假情况,导致王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构成欺诈。 综合全案证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许某应退还王某购机款4000元,赔偿1.2万元,并赔偿王某合理支出2900余元。 考虑到涉案手机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如再次进入市场流通必然损害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故法院依法予以收缴。 法院供图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