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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向无证废品站收“保护费”,前任保安队长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58
  丰台区某镇建委的保安队长白某在因私自收钱被保安公司开除后,仍打着“白队长”的名号,以举报、查处相威胁,向辖区内多个无证废品回收站的负责人收取“保护费”共计11万元。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白队长”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    保安队长收“保护费”   承诺保“黑废品站”平安   2017年4月,白某被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丰台区某镇建委担任保安队长,负责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环境治理、夜间巡逻工作,白某并没有执法权。   刘某在该镇辖区开了一家废品回收站,但未取得经营许可。刘某回忆,2018年7月,白某曾开着带有环境监察标识的车辆进入他的回收站。由于当时周边刚有无证废品回收站被强制拆除,刘某的回收站不敢营业,白某便对他打了包票,“只要我们给他钱,他就可以保我们经营下去”。   刘某回忆,白某对他开价每月2万元,三个月给5万元,但他并未答应。然而几天后,多名保安来到回收站,刘某被迫与白某取得联系,并交给其3万元现金,后来,刘某的合伙人程某又分四次给白某转账共计7万元,白某则承诺“保你干三个月”。   虽然“打点”了白某,但程某表示,一个多月后,陆续有环保、综治、土地的保安要求他们停业。对此,白某表示“只管环保这块,其他管不了”,还开出了一年五六十万的“年付”价格。   “我们算了下,挣的钱都不够给他的。”最终,刘某等人没有继续经营,找到白某想退钱时,白某却称钱都花了。   在附近经营回收站较久的人,都称白某为“白队长”。田某从丁某手里接手无证废品回收站时,丁某特意叮嘱田某每月要给“白队长”2000元钱,不然他会捣乱、举报,“不是我一个人给,其他的院都给”。   果然,在经营期间,白某以“得安排一下环保,不然去了拍照查麻烦大”等理由,向田某索要钱款。后来白某提出涨价,田某不愿再忍耐,便向公安部门反映了此事。    被开除后还继续收钱   犯敲诈勒索罪获刑四年半   保安公司经理窦某表示,白某驾驶的装有警灯、贴有“环境”“城管”字样的白色皮卡是公司配备的,以便于保安外出巡查、开展工作。事实上在2017年底,保安公司就通报了白某在工作期间私自收钱的情况,2018年7月,因镇里再次通报,保安公司将白某开除。   但在白某被开除后的半年的时间内,他仍以自己负责环境查处、不给钱就让对方无法经营为由,向刘某等四名无证经营垃圾回收站的负责人索要钱款共计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向其交付“保护费”,数额巨大,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白某提起公诉。   而白某却表示,是刘某认为白某开着印有“城管”字样的车,停在其废品站那条路上影响生意,便主动给了好处费,请白某“找领导说说,让他干满三个月”。后来,白某又改口称他曾带有意向租房的人去刘某所在的大院,这笔钱是刘某给他的劳务费。对程某转来的7万元钱,他竟称“不清楚”。其还称,收取的11万元中,其中有1.5万元转给了外勤队长陈某。   白某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害人是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给钱换取无证经营”是被害人主动追求的目标,白某的主观意图也是收取贿赂,帮助被害人实现不正当利益。案发时白某已不再承担拆违职责,作为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情,建议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白某定罪量刑。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给予白某钱款是基于其展示的身份,该身份迫使被害人为了经营迫不得已给付钱款。被害人明知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存在一定问题,为了能继续经营而给付白某财物,是受到白某暗示要挟的结果。白某在被开除后,仍冒充执法人员索取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认为白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巨大,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9.5万元。   白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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