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经贸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妨害民事诉讼,该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8年12月10日,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投资公司)向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新韩银行北京分行)提出贷款申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阳投资公司向新韩银行北京分行借款29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同时,新韩银行北京分行和华阳经贸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华阳经贸公司提供担保责任。 由于华阳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且华阳经贸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新韩银行北京分行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阳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037万余元,华阳经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查询,华阳经贸公司是华阳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占69%以上股权。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当出现纠纷时由贷款人即新韩银行北京分行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朝阳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当朝阳法院受理此案后,华阳经贸公司却以其住所地为东城区为由,向朝阳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法官周裕财在与华阳经贸公司充分沟通并释明了管辖权依据未果后,系统梳理了涉及该公司的相关案件发现,该公司在朝阳法院受理的自2019年至今其涉诉的全部案件中均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法官调查了解到,该公司曾经在其他法院以其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为由提出过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其他法院审查后移送至朝阳法院。该公司还曾在朝阳法院受理的多起类似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均被驳回,且二审也予维持。不仅如此,该公司还有在同一案件中自相矛盾、反复多次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记录。法官结合调查结果,向该公司释明了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风险及后果,但该公司仍拒绝撤回异议申请。 经上述审查,朝阳法院认为,华阳经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且滥用意图明显,属恶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诉讼秩序,决定对华阳经贸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华阳经贸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经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最终予以驳回,维持原决定。 周裕财法官表示,诉讼过程中,部分当事人采取的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的策略,实非治本之策,更浪费司法资源。今后,朝阳法院将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规范化指引及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有效规制;同时希望各方当事人能以此为戒,在诉讼过程中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什么是滥用管辖权异议?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应知或明知缺乏管辖权异议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其本质亦是一种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的管辖异议权,拖延诉讼,逃避实体责任,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营商环境的优化、诚信诉讼秩序的建立均造成极大影响。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