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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被3博主指\"夜店选妃\" 吴亦凡起诉维权获赔16.5万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5

  原标题:吴亦凡名誉权案一审胜诉,三博主谣传“夜店选妃”需赔16.5万

知名艺人吴亦凡打名誉权官司,称微博用户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在微博中发布有关“夜店选妃”、“夜选妃子”等不实内容,起诉三人及微博平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8月5日海淀法院审结此三案,一审判决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三案合计165000元,同时驳回吴亦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亦凡诉称,他于去年11月得知:被告陈某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内容为“聊天群爆‘炮王’吴亦凡夜选妃子靠谱吗?男生有短发女友的快来查查,是不是真的被绿了”的配图博文,所配图片为造谣吴亦凡夜店“选妃”等不实信息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图中包含“独家消息,吴亦凡昨天从演唱会选了很多女的去参加 after party,经纪人分批发短信让他们去酒店……”等不实信息。

  就此吴亦凡认为,作为粉丝数量高达200余万的金V认证用户,陈某某在毫无事实依据且未经求证的情况下编造涉案博文,并将微博配图设置称收费浏览,引发众多不明真相的网友转发、评论, 造成公众的误解与质疑,严重破坏了自己的公众形象,将他置于公众误解与非难之中,自己因此承受了巨大精神压力。廖某某和邹某的侵权情况类似,都构成对自己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庭审中,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其作为微博平台的经营者,是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所发布,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微梦公司对涉案内容也并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此案起诉前,原告并未就涉案内容通知过微梦公司,微梦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删除。此后也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微梦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陈某某认为,吴亦凡不能证明涉案博文针对其本人。同时,涉案博文属于文艺创作,且存在时间较短,不足以给任何人造成不利影响。涉案微博内容为转载,被告发布涉案微博属于质疑该内容的真实性,并非刻意宣扬,不应认定为侵权。同时,被告行为未造成吴亦凡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害。另两位被告廖某某、邹某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自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吴亦凡为知名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作为娱乐明星,吴亦凡有义务回应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并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无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陈某某在涉案微博中发布“聊天群爆‘炮王’吴亦凡夜选妃子靠谱吗?男生有短发女友的快来查查,是不是真的被绿了”,并配以微信截图内容,引发公众产生吴亦凡“公开选妃”的认知结论。“公开选妃”的表述内容关涉当事者的公共道德评价及公众人物形象,考虑吴亦凡的公众人物身份,该事实陈述指向内容势必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行为操守和道德品质的严重负面评价,超出吴亦凡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陈某某称图片来源于某微信群,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陈某某缺乏依据且未经求证的情况下发布涉案内容,且陈某某发布涉案内容的目的是通过把涉案博文配图设置成专属模式获得返点收入,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纵观陈某某发布微博的内容、主旨倾向、误导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吴亦凡微博澄清内容,法院认定陈某某发布的涉案内容缺乏证据支持,构成事实层面的诽谤,且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害。廖某某、邹某侵权行为类似,亦构成名誉侵权。

  而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发布涉案内容。同时,微梦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及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法院对案件所涉及的与微梦公司的关联诉请,不再另行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其中陈某某赔偿7万元、廖某某赔偿5万元、邹某赔偿4.5万元,同时驳回吴亦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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