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河北梆子剧院原副院长赵有泽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赵有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能为他人安排工作,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文化厅机关纪委委员会议、省直纪工委委员会议讨论,报经省直工委委员会议批准,决定给予赵有泽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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