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超层、越界采矿案,被告人林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林某系梅县区某石场的实际持股人,持股90%,李某持股10%。李某主要负责石场生产、安全等日常管理。林某通过指挥李某参与石场的管理,对石场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2017年底,石场已经开采至100米以上高程,林某为办理采矿许可证,联系工程师许某(另案处理)修改相关图纸和报告,然后向职能部门申领许可证。后石场取得采矿许可证,期限自2018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9日。
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监管部门的要求,露天石场经营期间每半年需提交由第三方出具的采掘工程平面图进行备案。2019年6月,林某、李某委托梅州市一测绘公司出具采掘工程平面图,根据平面图显示石场采掘已超出最低+95米水平标高,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情况。为逃避监管,林某、李某找到测绘公司副经理韩某(另案处理),要求其修改图纸,掩盖超层、越界开采的事实,李某再将修改后的图纸拿到监管部门备案。2019年12月、2020年6月,林某、李某将石场的两份采掘工程平面图交由韩某修改后,由李某上交备案。至案发,林某、李某明知石场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情况,一直指挥、安排工人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2020年11月20日,相关部门经检查发现石场涉嫌超层、越界开采,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开采。后林某安排李某雇请工人利用石场周边泥土回填矿区,企图掩盖非法开采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504.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清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