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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 这些网络消费纠纷如何维权?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22

  在某平台购买机票,却被神不知鬼不觉地捆绑了外卖礼包?社区团购遭遇“缺斤短两”,生产商、供货商、平台方却各执一词?网购商品享受“价保”服务,才买几天后又降价?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系列案例,针对网络消费领域常见纠纷,通过以案释法为消费者维权支招。

  机票捆绑“隐形”增值服务,平台构成“欺诈”

  “捆绑销售”是常见的电商促销手段,商家将几种商品或服务打包捆绑同时出售,并给予一定优惠,进而增加不同商品或服务的销量,获取更多利润。同时,消费者购买打包的“套餐”,也能比单买更加优惠。这样的促销手段本可以实现双赢,但有些商家却动起了歪脑筋——消费者王先生通过某代销平台购买机票,却被平台神不知鬼不觉地捆绑了外卖礼包。

  原告王先生在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机票代销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机票。购票时,平台显示成人票票面价格280元,机建+燃油费70元,另外可享受优惠40元,原告最终实际支付人民币310元。

  原告在收到被告提供的客票信息后,在机票所属航空公司的官方软件上查询,发现该客票实际票面价格为230元,机建+燃油费70元,总计300元,并非原告在代销平台购买时显示的350元。于是将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机票款310元,并三倍赔偿930元。

  被告辩称,平台的后台记录显示,原告订购的服务为“HU机+外卖”,涉案机票实际是机票加外卖礼包的联合产品,包含两个服务,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订单截图上并未列明其所购服务存在“外卖”一项。同时,原告未收到被告的“外卖超值礼包”内容,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发放该礼包。

  法院认为,被告所称原告比官方机票价款多支付的价款为“外卖超值礼包”的费用,该费用明显属于非机票本身价格的额外支出,无论是被告客服一开始所称的该费用为等值外卖券,还是庭审中辩称的其为平台会员权益的对价,其性质皆可认定为额外的增值服务。

  “被告作为平台运营者,有能力且有义务在用户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以及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文超表示,被告未明确向原告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和金额用途,原告在购买界面并不能清楚地知悉费用的支出细节,也无法拒绝支付额外费用,被告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除此之外,被告在购买界面标明“另外可享受优惠40元”,使用户误以为从被告平台购买机票的价格低于其他购买途径,存在主观上积极引诱用户购买的故意,实际上非但没有优惠反而提高了价格,导致原告处于不公平、不透明的交易环境,并且最终导致原告支付了高于原机票价格的价款。

  “平台以设置虚假价格及优惠的方式销售机票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商品信息的情况,构成价格欺诈,平台应返还机票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被告已退回原告全部310元机票款项,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三倍购物款930元。

  平台价保规则“朝令夕改”,被判赔付差价

  近年来,不少电商平台为吸引消费者推出价保服务。价保,全称价格保护,指的是如果所购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售价下跌,消费者可以申请退还差价的服务,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那么,如果电商平台对符合规则的价保商品拒不支付差价该怎么办?

  2022年5月25日,原告刘先生受某平台的推广吸引,打算在该平台上的第三方商家处购买一双登山徒步鞋。因担心“6·18”大促降价,原告咨询该商家客服,得知该商品仅享受7天价保。但原告发现,该商品页面显示平台提供30日价保服务。原告询问平台的会员客服专线,客服承诺该商品价保覆盖“6·18”大促期间。

  基于这一承诺,原告购买了该商品,优惠后共支付价款519元。然而到了6月1日,该商品优惠后到手价格下降至470元,原告申请价保补偿时却被系统拒绝,第三方商家和该平台均主张价格保护的基准是商品原价,并非到手价,这与原告事先得到的信息以及该平台页面的价格保护政策说明不符。原告多次与平台客服沟通,客服表示“无法申请差价”。关于价保政策,平台客服未给出回答。于是,原告将平台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商品价保的基准是原价还是优惠后的到手价?该平台价格保护政策显示,“单品价保金额=下单时基准价-申请价保时基准价-价保系统已经返还的金额。下单时基准价=下单时商品价-下单时优惠金额(优惠金额包含直降、返现、返券、满减等)。申请价保时基准价=申请价保时商品价-申请价保时优惠金额(优惠金额包含直降、返现、返券、满减等)。举例说明:下单时商品为1000元,下单时使用优惠金额为100元,申请价保时商品为1000元,申请价保时优惠金额为200元,则下单时基准价为1000-100=900元,申请价保时基准价为1000-200=800元,单品价保金额为900-800=1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基于对被告平台的信任,与平台之间具有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守对涉案商品达成的价保期限和计算方式等相关合同内容。原告享受价保服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提供价保服务。根据双方达成的价保规则显示,享有价保服务的基准价格应为优惠后的金额,而非商品原价,原告应当享有2022年6月1日涉案商品价款为470元的价保服务政策。

  法院表示,平台价保规则是平台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属于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平台应按照其公示的价格保证金计算规则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与第三方商家发生争议时,被告否认平台公示的价格保证金计算规则,未按照其公示的价保政策履行相关义务,平台对于争议纠纷的鉴定结果为“无法申请价保”,拒绝返还原告差价,违反了双方此前达成一致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价保差价4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社区团购缺斤短两,遇到纠纷该找谁?

  近年来,微信群、小程序或者团购平台等社区团购形式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这种线上选购商品、线上支付、线下配送的方式,涉及生产商、供货商和团购平台等多个主体,让消费者在维权时产生困惑。董先生团购时就遇到了商品缺斤短两的问题,他将这三方一起诉至法院,那么应该由谁来担责呢?

  2021年3月10日,原告董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团购平台下单购买了涉案商品,支付0.9元,货款收款方为A公司。该商品包装标注净含量65克,生产商为B公司。经检测,涉案商品实际净含量仅50g,明显少于标注净含量。

  董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并认为被告A公司是涉案商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应与生产商B公司及供货商C商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500元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三被告各执一词。A公司辩称,其仅是社区团购买菜平台的经营主体,并非实际销售者,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者是C商行,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商B公司辩称,其出厂的产品都是合格品,涉案商品为何缺少克重,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C商行表示,其虽为团购平台供过货,但涉案商品不是其提供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董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团购平台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虽然辩称其并非实际销售者,只是平台经营者,但A公司未能提供其在平台内公示的实际销售者的信息,以及涉案商品实际由被告C商行在团购平台上销售的相应证据,商品货款收款方也是A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王红霞表示,平台采购模式下的社区团购经营者,若实际收取了消费者货款,却不能举证证明仅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争议商品实际由其他主体销售的,应当承担销售者责任。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5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标注的重量与实际检测重量存在明显差距,超出了允许存在的误差范围,而该重量差异并非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够直接获知的。B公司作为商品生产者,不能够提供涉案商品出厂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推定其存在欺诈故意,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涉案食品包装并非被告A公司制作,标注内容并非A公司可决定,不足以认定A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A公司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C商行表示其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并提供了与被告A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涉案订单发生时间。原告要求被告C商行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退货退款,若涉案商品不能退还,需折抵相应货款。5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由B公司承担。(□本社记者 任文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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